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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内部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十四)年费 1、 发明专利 1-3 年 900 4-6 年 1200 7-9 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2.实用新型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 年 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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