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包括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四章46条。
为适应促进创新发展、加大执法保护的需要,《条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亮点:
在促进专利创造、运用及转化实施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可以作为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依据,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可以作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之一。
在专利行政执法保护方面,《条例》规定,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为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直接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同时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为强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效力,《条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促成专利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维权援助方面,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拓宽维权援助渠道,依法开展维权服务。鼓励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专利维权援助服务。
在规范专利中介服务市场方面,《条例》明确,从事专利代理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对未经依法审批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在突出闽台专利交流与合作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专利交流与合作,支持台湾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取得大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或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