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一批已完成应用研究开发,技术较成熟,且具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生产条件的科技项目,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要求及《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厦科成字[2000]第6号)文规定,我局开展2013年度厦门市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厦门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对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产品的升级换代、节能降耗、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科技成果;
2、实施该项目成果转化的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厦注册的企业法人机构;
3、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行研究开发的产品;
4、项目能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年新增产值可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较好的国内、国外市场,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5、项目的技术含量较高,达到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
6、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7、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具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等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成果鉴定(或评审、评价)证书及技术文件;
4、查新报告;
5、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6、应用证明;
7、产品标准;
8、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特殊行业准入证书、专利证书、列入各级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等)。
三、其它有关说明
(一)主要享受的政策
依据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科技成果转化后,可从其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超过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通过认定的厦门市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的相关政策。
(二)项目审查和认定
市科技局将根据《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要求,集中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认定。
通过认定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将发文予以公布并统一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认定证书》,作为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报送地点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以上要求报送材料一式两份,于2014年2月25日前送至厦门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报送地点: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810室
联系人:姜艳红、高峪
电 话:2022858、7703963
附件: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让计划书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