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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标注册】商标通用名称不能做为商标典型案例之——果拉那

商标通用名称不能做为商标典型案例之
果拉那

 一 案情简介

  丽达果拉娜饮料(北京)有限公司依中国法律于2002年1月7日,由巴西华侨董洪宣先生投资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地址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工业区68号,其主要独资经营引进巴西产的“GUARANA果拉娜”果粉,(见第13-15页)加工生产饮料及其它食品。我公司自2002年7月开始从巴西引进“GUARANA果拉娜”果粉,加工生产果拉娜罐装饮料。 2003年在32类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LD”图形商标并使用在“GUARANA果拉娜”罐装饮料包装上,同时根据中国专利法申请了2项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见第16-20页)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我们历经千辛万苦的推广和宣传初步打开北京市场,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接受了巴西一宝“GUARANA果拉娜”饮料,但正在我们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中,于今年6月11日, 我们受到怀柔区工商局的检查、并通知冻结封存了库存“LD”牌GUARANA果拉娜饮料三千多箱。据怀柔工商局通知,起因是我们生产的果拉娜GUARANA饮料侵犯了巴西饮料公司在中国已注册的“GUARANA”商标权,遭到该公司的投诉(见第95-99页)并要求撤销我产品及商标标识等。目前我公司因此已全面停产、工人待工,遭受着巨大损失。对此,我们迫切恳请贵委加急提前审理此案,以减少我们不必要的损失,还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二 “GUARANA果拉娜”的由来

  “GUARANA”为葡萄牙语,其译音为果拉娜,也有译为“瓜拉娜”或“瓜拉拿。”系生长在巴西国家亚马逊河原始森林中的无患子科木制攀缘植物所结的果实名称。据1985年8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印刷出版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495页上介绍(见第43页)“其大如葡萄,通常含锥栗状种子一粒,在南美洲其烤过的种子用于刺激性饮料,饮料苦涩而带有咖啡味,所含咖啡因量3倍于咖啡,因含单宁而有涩味,此外还含有皂甙淀粉、树胶几种挥发性油及一种不挥发酸性绿色油。”据1996年5月23日北京日报“巴西一宝果拉娜”报导中介绍:

  “果拉娜”在巴西与足球、桑巴舞并驾齐驱的三大宝之一。本世纪五十年代,巴西一支科学探险队到亚马逊腹地的原始森林考察,发现生活在森林中的印第安人外出狩猎时常将一种色如玛瑙的野果含在口中。晚上,印第安人用这种果子制成的饮料招待科学家。其味道不亚于市场上出售的任何一种饮料。好奇的考察队员把这种名叫“果拉娜”的果子带回驻地化验分析,发现它不仅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单宁酸、植物脂和咖啡因、而且含有人体必需的多种微量元素。

  果拉娜”在巴西引起了轰动,一些报刊称它是“印第安人对人类文明的一大贡献。”精明的商人立即利用“果拉娜”制成保健饮料,政府则组织力量种植扩大生产,很快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竞相从巴西进口“果拉娜”制作饮料系列和食品。不少国家还相继派出科研人员赴巴西考察,探讨合作开发事宜。西方专家曾预言,“果拉娜”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国际饮料食品。”

 三 被请求人注册商标的由来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GUARANA”早在五十年代就被人们开发利用,风靡巴西国内外,致使巴西国人、甚至欧美商人利用“GUARANA”其自身的特点,广泛地利用、研制开发成饮料、保健食品等,致使GUARANA已成为人们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在巴西市场上的饮料及食品的包装上随处可见,然而作为巴西人的刘建国不能不知道这一现实,却在1995年9月至1997年先后趁在中国还不被人们熟悉之机,将其葡萄牙语“GUARANA”及其相近似的和相对应的中国汉语译音“瓜拉娜”做为商标注册在饮料商品上。即766294号“GUARANA ANTARCTICA PAULISTA”;785076号“GUARANA”; 第789124号“GUAIANA”;第835235号“瓜拉娜”;第974552号“GUARANA”,五件商标。后该刘又于1997年3月28日将上述766294号785076号789124号三件商标转让给被请求人巴西饮料公司。下余两件相同类似商品上的“GUARANA”和“瓜拉娜”商标仍留至其手中。这严重地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的规定。而刘建国先生从一开始把通用名称取得不当注册商标后到部分违规地转让,其动机和目的显而易见。

 四“GUARANA果拉娜”已约定俗成通用名称

  “GUARANA”这一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在巴西甚至在中国已即定事实:

  (一)在市场商品包装上已被人们约定俗成地使用“GUARANA”商品名称。
1、在巴西、美国生产含有“GUARANA”的可口可乐的罐装装璜上醒目地标有“GUARANA”字样。(见第26页)
2、巴西、昂达卡(ANTARCTICA)公司生产的饮料包装上,在显著的位置上印有“GUARANA。”
3、巴西古帕那天然制品公司生产的“古帕那GUPUNA”品牌保健品,50粒胶囊装的瓶贴及说明上(见第28、31页)明显地标明亚马逊瓜拉那“GUARANA”胶囊,其说明竟然有十处标明其成分“GUARANA瓜拉那”粉等。

  (二)在国内外的工具书、词典上注解“GUARANA”果拉娜为通用名称。
  1、1982年中国商务印书局出版的《新西汉词典》第55页注解为(见第38页)“解guarana ①(植)瓜拉拿泡林藤 ② 瓜拉拿药膏(用瓜拉拿泡林藤籽、可可豆和木薯粉制的药膏。”
  2、1985年8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印刷出版的世界著名而权威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第495页。注解:(见第43页)“guarana,无患子科木质攀缘植物,原产亚马逊盆地,枝干平直立光滑、复叶大有5片、长圆之广、椭圆形小叶,论簇生、具短柄。果大如葡萄,通常含锥栗状种子一粒。在南美洲其烤过的种子用刺激性饮料,饮料苦涩而带有咖啡香味,所含咖啡因量3倍于咖啡,因含单宁而有涩味,此外还含有皂甙、淀粉、树胶几种挥发性油及一种不挥发酸性绿色油。”
  3、1997年12月中国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简明拉丁美洲文化词典》。第111页至112页是这样解释的“瓜拉那(Guaraná)巴西人的一种新式饮料。用瓜拉那树的果实瓜拉那粉掺上一定比例的果汁和糖制成。饮料不仅生津解渴,而且还是一种良好的滋补品,能提神醒脑,防止动脉硬化,治疗神经痛和腹泻,强心抗衰老。”
  4、2001年中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葡汉词典》第560页注解“guaraná s.m.[巴西,植] ①瓜拉拿泡林藤[学名为Paullinia cupana]。②瓜拉拿泡林藤脂。③用瓜拉拿泡林藤果实或籽做的一种饮料。”其中③特意解释到,用瓜拉拿果制作成的一种饮料。
  从以上所例各种词典工具书来看,在出版的时间上是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的均有。从出版者来看,有国内的、也有根据国外及地区转编译过来的。从工具书的门类看,既有专业林业方面的工具书,又有科技文化的及外语、旅游方面的外文词典,但是他们在“GUARANA”单词的注解上都针对其产地、门类、形状、及其所含有成分、性能及用途有着一致的解释。这就是告诉人们“GUARANA”是亚马逊河流域所产的一种果子的通用名称。

  (三)官方有关文件认可“GUARANA、果拉娜”为商品通用名称
  1、从怀柔区有关卫生检验和质量检验报告的商品栏目上也都明确地均填写为“果拉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2003年一季度256号公告发布的关于检验合格饮料名单中,明确例出丽达果拉娜饮料(北京)有限公司所产饮料在商标栏目填有(丽达)而在商品名称中填写为果拉娜饮料。
  以上我们所列举的证据中“GUARANA、果拉娜”已在生产、流通、消费及官方等各个方面广泛使用为通用名称,已约定俗成地表示着本商品本质的属性,特别是在国内、国外及专业性的辞典工具书中已经例入到通用名称的解释,起到了公知公用作用,使人们在辨别和认知某种商品过程中的统一呼叫、广为通用,故“GUARANA果拉娜”,并不能起到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作用,也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特征。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它本来的面貌,这是无法扭转的即定事实。

 五 “GUARANA果拉娜”做为商标商标注册是有悖商标法的

  原本即定的通用名称“GUARANA果拉娜”以及发音近似的“GUAIANA”、“瓜拉娜”决不能允许个别生产经营者将其做为商标注册而获得商标专用权,否则势必将造成个别人对其商品的垄断、通过剥夺他人正常经营者使用名称的权力,去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如有人企图在饮料上不当注册“苹果”商标,而剥夺同行、其它生产者使用“苹果汁”的道理一样,是不公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国法》 第十一条在例举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第一项中“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综上,本案请求人提出争议的785076号“GUARANA ”“商标”,是有悖于中国商标法律规定的。“GUARANA”及“GUAIANA” “GOARANA”“瓜拉娜”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已做为通用名称广泛使用。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本案提出争议的第785076号“GUARANA”商标,是有悖于中国商标法律规定的。

 六 法律请求事项

  为了维护请求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请求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呈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第785076号“GUARANA”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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